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对涉及的诉讼事项作出了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分别为:
(一)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57号,对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一”)作出终审判决;
(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27号,对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以下简称“诉讼事项二”)作出终审判决;
(三)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28号,对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 判决。
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判决进展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0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转让持有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有色”)40%股权于凯通集团,凯通集团代替凯通有色偿还本公司欠款540,174,345.96元。截止2015年6月17日,凯通集团通过现金、货款冲抵等形式向本公司共计支付欠款(含违约定金)共计307,860,107.87元,从2015年6月18日至今未再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付款。
2016年7月3日,本公司将凯通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凯通集团:(1)偿还债权款(扣除违约定金后)共计332,314,238.09元;(2)继续履行合同,将其所持凯通有色100%股权质押给本公司;(3)支付逾期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违约金;(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及 2016年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本案证据交换。
2016年9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2017年6月16日,本公司取得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以下两项:1、由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合计332,314,238.09元;2、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凯通有色100%股权办理抵押手续给本公司。凯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并于12月28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凯通集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凯通集团负担。本公司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事项二: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天恒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天恒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天恒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天恒公司 淑珍和张浩铭以房屋所有权为天恒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材料;8月14日,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天恒公司、张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恒公司、张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5年12月1日,天恒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最高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同年11月,一审本公司胜诉。法院主要判决:1、天恒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20,791,833.39元;2、公司对张 德 江、秦淑珍、张浩铭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 德 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张 德 江、秦淑珍、张浩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于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事项三: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天津金链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链德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金链德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 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金链德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金链德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金链德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56,937,561.72元。同时张 德 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权为金链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诉讼料,8月14日,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金链德公司、张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辖权异议,省高院开庭进行调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链德公司、张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5年12月1日,金链德公司通过云南省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最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年9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一审本公司胜诉,法院主要判决:1、金链德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56,937,561.72元;2、公司对张 德 江、秦淑珍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 德 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张 德 江、秦淑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于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诉讼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如上述诉讼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本公司将冲回部分坏账准备,增加当期收益。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5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2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28号。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