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鑫海高导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进一步落实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江新材”)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高导”或“标的公司”)的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铜导体材料领域的深层次发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鑫海高导57.78%的股权,其中楚江新材拟收购鑫海高导27.70%的股权,楚江电材拟收购鑫海高导30.0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将合计持有鑫海高导80%的股权。
2、本次交易采取权益法作价,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57.78%股权交易价格为20,656.00万元。各交易对方共同承诺鑫海高导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
各交易对方共同承诺分别将本次交易所获对价的75%全部用于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购买楚江新材之股票。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各交易对方同时作出了股份锁定及分批解锁的承诺。
3、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次支付,其中:楚江新材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第一阶段股权转让款9,902.75万元;第二阶段股权转让款5,589.25万元和第三阶段股权转让款5,164.00万元,分别由楚江电材拟使用募集资金支付,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鑫海高导股权事项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楚江新材承诺将于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
4、鉴于鑫海高导为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秘王刚先生担任鑫海高导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第二阶段收购事项需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1、交易基本情况
(1)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鑫海高导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铜导体材料领域的深层次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海纳”)持有的鑫海高导57.78%的股权,其中楚江新材拟收购鑫海高导27.70%的股权,楚江电材拟收购鑫海高导30.0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将合计持有鑫海高导80%的股权。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112号),鑫海高导100%股权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审计)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6,852.00万元。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鑫海高导100%股权的估值为36,750.00万元,扣除已分配的2018年利润1,000.00万元后,鑫海高导100%股权的估值为35,750.00万元,本次57.78%股权收购价格为20,656.00万元。楚江新材和楚江电材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
(2)鉴于鑫海高导为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董事、副总裁、董秘王刚先生担任鑫海高导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关联董事王刚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1、汤优钢,中国籍自然人,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015****。
2、张小芳,中国籍自然人,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1227****。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名称: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1H7167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彬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19日主要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6楼3201室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2118114244298XQ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小芳注册资本:11,02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87年11月02日营业期限:1987年11月02日至长期住所:丹阳市皇塘镇蒋墅东风北路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无氧铜杆线、光亮铜杆、铜线材、合金复合铜线丝、铜束线、铜绞线、超细电子铜丝材、新能源汽车铜线、光伏线、电线电缆用高性能铜导体的加工(国家禁止投资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收购前股份比例(%) 本次拟收购比例(%) 收购后股份比例(%)
1 汤优钢 67.11 49.86 17.25
2 张小芳 1.78 1.32 0.46
3 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8.89 6.60 2.29
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22 - 49.92
5 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 - 30.08
合计 100.0000 57.78 100.0000
注:汤优钢先生与张小芳女士系夫妻关系。
3、标的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1,909.74
负债总额 34,662.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246.76
营业收入 399,650.42
营业利润 4,319.22
净利润 3,819.23
2018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01690014】号的《审计报告》。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112号):鑫海高导100%股权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审计)基准日,经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资产法和收益法评估,资产法评估值为27,462.04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36,852.00万元。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鑫海高导100%股权的估值为36,750.00万元,扣除已分配的2018年利润1,000.00万元后,鑫海高导100%股权的估值为35,750.00万元,本次收购鑫海高导57.78%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56.00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
丙方: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1、交易方案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拟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57.7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楚江电材合计持有标的公司80.00%的股权。
2、股权转让比例及价格
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112]号)载明的标的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6,852.00万元。经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36,750.00万元,扣除已分配的2018年利润1,000.00万元后,标的公司57.78%股权交易价格为20,656.00万元。
其中:
(1)汤优钢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49.86%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823.19万元。
(2)张小芳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1.3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72.12万元。
(3)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鑫海高导6.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60.69万元。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1)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协议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楚江新材将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9,902.75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将第一阶段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该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2)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且丙方完成鑫海高导57.78%的股权交割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资金支付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5,589.25万元。
丙方应于收到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将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用于购买楚江新材股票,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该阶段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3)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丙方的购股义务全部完成、对于不能办理股份锁定的股票,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质押权人的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楚江电材将以募集资金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5,164.00万元。
丙方可且仅可将本次交易对价的75%,即人民币15,492.00万元全部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参与楚江新材定向增发等各种合法方式购买楚江新材之股票。丙方承诺本次交易对价的75%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若与本协议“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相关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的议案未经楚江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楚江新材承诺将以支付自有资金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本次交易“第二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三阶段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中所约定的股权受让方,均自动变更为楚江新材。
4、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签署即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股权出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2)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经楚江电材股东决定审议通过;
(4)经楚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
5、股权交割
(1)楚江新材应配合丙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后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申请。丙方需于股权出质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将楚江新材、楚江电材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向行政主管机关提交修改后的鑫海高导章程等的股权交割手续。并向鑫海高导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手续。
(2)若本次交易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楚江新材应配合乙丙双方,在本次交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相关审核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鑫海高导27.70%股权的交割手续。
(二)《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业绩承诺及补偿(1)业绩承诺期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楚江新材将指定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满后,如标的公司未完成本协议所规定的业绩承诺,则丙方承诺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偿。
(2)业绩承诺方
汤优钢、张小芳、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
(3)业绩承诺丙方向甲乙双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应至少达到以下指标:
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500.00万元,2022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
本条所述“年度承诺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最终完成的、经楚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业绩补偿金额1)业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数的90%,则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当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
2)业绩承诺期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数的100%,则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期内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本条所述“净利润”是指鑫海高导在业绩承诺期内最终实际完成的经楚江新材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业绩补偿方式
1)丙方承诺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如果前述当期现金补偿数额小于或等于零(0)时,取值为零(0))如楚江新材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购股平均价格作相应调整。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需履行补偿义务的各业绩承诺方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
当丙方其中一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时,则另外各方应无条件承担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义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6)应收账款回收及补偿1)交易对方对鑫海高导截止业绩承诺期满(2022年12月31日)时点的应收账款净额承担回收义务。
2)若2023年12月31日仍有未回收截止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净额的部分,则交易对方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收账款净额未回收部分-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资产减值及补偿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鑫海高导账面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固定资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存货减值及补偿1)业绩承诺期满,应对鑫海高导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如鑫海高导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应当另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
2)关于存货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存货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存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存货期末减值额-现金已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减值测试及补偿(1)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年末,楚江电材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票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则期末减值业绩补偿义务人丙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
(2)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1)丙方先以现金对期末减值额进行补偿;
2)以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丙方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期末减值额现金补偿金额/购股平均价格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丙方均以1元总价回购。
3)交易对方之间的补偿义务按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分担,且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份锁定(1)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丙方承诺将其所购买的楚江新材之股票以合法方式办理股份锁定。丙方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锁定及解锁方式具体如下:
1)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且完成2019年承诺净利润数的90%后,丙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年净利润实现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20%;
2)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且完成2019-2020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后,丙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0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40%;
3)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且完成2019-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后,丙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60%;
4)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48个月且完成2019-2022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后,丙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2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80%;
5)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60个月后,鑫海高导截至2022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或者丙方就未收回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且丙方就鑫海高导截至2022年末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他资产减值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比例为100%。
(2)对于不能锁定的股份,丙方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将其所持楚江新材之股票质押给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质押权人。除此之外,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楚江新材之股票办理任何其他质押手续。
(3)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激励机制(1)超额业绩奖励若标的公司超额完成本协议中作出的业绩承诺,楚江新材将给予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予以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上市公司对管理层激励的有关办法执行。
(2)股权激励楚江新材承诺将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股权激励政策的监管要求,结合股票市场的变化,按上市公司的统一标准,将标的公司仍然在职的高管及核心管理层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3)现金分红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在提取盈余公积后(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按每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30%的标准进行现金分红,标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将根据考核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4)同比例增资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
5、公司治理(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重新选举董事会。楚江新材决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董事人选,董事长为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标的公司董事会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标的公司高管人选的聘任。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2)标的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楚江新材与丙方各提名1名监事人选。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楚江新材提名的人选担任。
(3)本次交易完成后,鑫海高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楚江新材相关制度执行。鑫海高导的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并聘任。
6、战略合作为共同促进铜导体产业的整合与发展,协议各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共同出资设立导体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10,000.00万元(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丙方承诺拟共同持有新公司不低于20%的股权,具体持股比例由丙方自行协商决定。新公司的公司机构的设立及人选的选任等事项,参照本协议公司治理条款规定执行。
有关新公司的设立的具体事项,需待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7、任职期限、竞业禁止承诺(1)任职期限承诺汤优钢、张小芳、林家弘系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及关键人员,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顺利实现和长远发展,上述关键人员对各自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出具如下承诺与保证。
自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标的公司关键人员仍需在标的公司至少任职72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楚江新材支付赔偿金:
1)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12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10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楚江新材的股份,由楚江新材以1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10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8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1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8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3)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1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6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4)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4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1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4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5)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60个月不满72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2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以本协议约定取得的楚江新材之股份,由楚江新材以1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20%-已支付(回购)股份数量*购股平均价格。
(2)竞业禁止承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于任职期及任职期满起5年内,除经营标的公司或与本次交易收购方及其控制方(包含楚江新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本次购买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情况。本次购买资产未伴随有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充分利用标的公司技术优势,快速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公司在先进铜基材料加工产业的规模不断的扩张,主要产品涵盖高精度铜合金板带材、铜导体材料和精密铜合金线材等,其中铜板带材是占公司收入的50%以上,市场份额位居国内行业第一。铜导体材料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鑫海高导有着30年历史的导体材料的研发制造企业,一直致力于导体延伸工艺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导体材料是重点发展方向,鑫海高导现有导体材料年生产能力约10万吨。本次收购能够快速提升公司在铜导体市场的份额,增强铜导体产业内的行业地位。
2、协同效应快速,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此次并购后,楚江新材与鑫海高导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完善公司先进铜基材料产业布局,有助于公司深耕精细铜基材料主业,提升铜导体材料技术水平和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高附加值产品比重的提升,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双方优势结合,丰富公司核心竞争力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导体材料是精细铜加工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双方有志于通过协同发展,将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用导体材料发展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的主导产品,提高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自 2019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过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购买鑫海高导股权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公司产业发展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事宜。
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楚江新材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楚江新材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
2、楚江新材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为公司战略经营的需要,交易价格根据评估值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认,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购买资产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等条款,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楚江新材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